根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28 條的規定: 1. 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所撰擬的文件應該送請主任檢察官核轉檢察長進行核定。而主任檢察官所撰擬的文件則可以直接逕送檢察長進行核定。 範例:如果一位檢察官在調查一起刑事案件時撰寫了一份報告,那麼根據這個規定,該報告應該先送給該檢察官所屬的主任檢察官,再由主任檢察官轉交給檢察署的檢察長進行核定。 2. 上述第一項中提到的檢察官撰擬的文件,主任檢察官可以對其進行修正或填寫意見。 範例:假設一名檢察官撰寫了一份搜查令申請書,然後將其提供給主任檢察官審閱。主任檢察官可以根據需要對申請書進行修改,或是在上面填寫自己的意見。 3. 前述的第一項文件,檢察長有權對其進行修正,或是指示依照原則重新撰寫後再進行核定。 範例:假如一份文件經過主任檢察官核轉後送到了檢察長那裡,檢察長可以對文件進行修改,或指示檢察官按照特定原則重新撰寫後再進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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