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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檢察官收受裁判正本之送達後,應依次登簿送由主任檢察官轉檢察長核閱。其依法得聲明不服者,並應於法定期間陳明應否聲明上訴抗告之理由,經由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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