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收受裁判正本之送達後,應依次登簿送由主任檢察官核轉檢察長核閱。其依法得聲明不服者,並應於法定期間內陳明應否聲明上訴或抗告之理由,經由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長核定。
根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29條,檢察官在收到裁判書正本之後,應該按照順序登記送由主任檢察官核轉給檢察長核閱。如果檢察官有法定權利聲明不服,則應在法定期限內說明是否要提起上訴或抗告的理由,並由主任檢察官轉交給檢察長核定。 舉例來說,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檢察官在收到裁判正本後沒有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登記、核轉和核定,或者沒有在法定期限內聲明是否要提起上訴或抗告,則該檢察官的行為可能被視為違反了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29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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