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對於所屬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情形,應隨時注意。其有不適當者,應為必要之處理。
根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30條,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對於所屬檢察官提出羈押被告的請求,應該隨時予以注意。如果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認為這樣的請求不適當,則應針對該情況進行必要的處理。 根據上述法規,這意味著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在處理檢察官提出的羈押請求時,應該特別注意並審慎考慮。如果他們認為該請求不恰當,他們必須適當地處理這個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