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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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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對於所屬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情形,應隨時注意。其有不適當者,應為必要之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30條,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對於所屬檢察官提出羈押被告的請求,應該隨時予以注意。如果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認為這樣的請求不適當,則應針對該情況進行必要的處理。 根據上述法規,這意味著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在處理檢察官提出的羈押請求時,應該特別注意並審慎考慮。如果他們認為該請求不恰當,他們必須適當地處理這個情況。

  • 羈押名詞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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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30 條規定:「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對於所屬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情形,應隨時注意。其有不適當者,應為必要之處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