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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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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應注意其有無再審非常上訴之原因,如有發見,並應隨時報告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長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31條,檢察官在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時,應留意是否存在再審或非常上訴的原因。如果發現有這樣的情況,應立即向主任檢察官報告,以便轉呈檢察長核辦。這條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在刑事裁判中的執行過程中能夠對需要再審或進行非常上訴的案件進行及時的處理。目的是保障被告和公共利益的權益。例如,如果在執行刑事裁判的過程中發現新的證據或錯誤的判決,檢察官應該報告給上級檢察官並尋求進一步的審查。

  • 裁判名詞
  • 再審名詞
  • 非常上訴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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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31 條規定:「檢察官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應注意其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如有發見,並應隨時報告主任檢察官轉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