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應注意其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如有發見,並應隨時報告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長核辦。
根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31條,檢察官在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時,應留意是否存在再審或非常上訴的原因。如果發現有這樣的情況,應立即向主任檢察官報告,以便轉呈檢察長核辦。這條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在刑事裁判中的執行過程中能夠對需要再審或進行非常上訴的案件進行及時的處理。目的是保障被告和公共利益的權益。例如,如果在執行刑事裁判的過程中發現新的證據或錯誤的判決,檢察官應該報告給上級檢察官並尋求進一步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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