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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檢察官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應注意其有無再審非常上訴之原因,如有發見,並應隨時報告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長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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