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逾期未結案件未結原因,列表報由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長核閱。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32 條規定,檢察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逾期未結案件未結原因,列表報由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長核閱。這表示每個月結束時,檢察官需要將本月份的案件收結情形以及逾期未結案件的未結原因報告給主任檢察官,再由主任檢察官轉報給檢察長核閱。這個條文的目的是讓檢察長了解每個檢察官的案件進度,以便進行適當的監督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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