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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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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因檢察長指定辦理左列事項,得酌予減分或停分案件: 一、業務之檢查。 二、確定案件之審查。 三、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 四、法令疑義之研擬。 五、其他重要事務之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33條,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在檢察長指定下辦理業務之檢查、確定案件之審查、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法令疑義之研擬以及其他重要事務時,可依情況酌予減分或停分案件。這表示在執行這些任務時,檢察官的案件量可能會相應地減少或停止。這項規定有助於確保檢察官可以集中精力處理重要事務,以提升檢察機關的效能和品質。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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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33 條規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因檢察長指定辦理左列事項,得酌予減分或停分案件: 一、業務之檢查。 二、確定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