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因檢察長指定辦理左列事項,得酌予減分或停分案件: 一、業務之檢查。 二、確定案件之審查。 三、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 四、法令疑義之研擬。 五、其他重要事務之辦理。
根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33條,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在檢察長指定下辦理業務之檢查、確定案件之審查、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法令疑義之研擬以及其他重要事務時,可依情況酌予減分或停分案件。這表示在執行這些任務時,檢察官的案件量可能會相應地減少或停止。這項規定有助於確保檢察官可以集中精力處理重要事務,以提升檢察機關的效能和品質。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