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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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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檢察事務官掌理下列事項: 一、檢察事務官室行政事務之監督。 二、檢察事務官承辦案件行政文稿之審。 三、檢察事務官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四、檢察長交辦事項及其他有關事務之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對於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33-1 條的解釋,該條款規定了主任檢察事務官的職掌,包括行政事務的監督、承辦案件行政文稿的審核、對檢察事務官的工作、操行、學識、才能進行考核與獎懲的擬議,以及處理檢察長交辦的事項和其他相關事務。 具體來說,主任檢察事務官需要監督檢察事務官室的行政事務,確保行政工作的正常運作和有效執行。此外,主任檢察事務官也需要審核檢察事務官承辦案件時相關的行政文稿,以確保其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 此外,主任檢察事務官也有負責對檢察事務官的工作、操行、學識、才能進行考核,並根據評估結果提出獎勵或懲處的建議。這可以確保檢察事務官的專業能力與素質的不斷提升,以確保檢察系統的運作效率和品質。 此外,根據該條款,主任檢察事務官還需要處理檢察長交辦的事項,並負責其他與檢察事務有關的事務。這可以確保檢察系統內部事務的順利運作和統一管理。 參考資料: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33-1 條

  • 檢察事務官名詞
  • 名詞
  • 核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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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33-1 條規定:「主任檢察事務官掌理下列事項: 一、檢察事務官室行政事務之監督。 二、檢察事務官承辦案件行政文稿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3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