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33-2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根據該條第一項,檢察事務官在執行職務時,必須受到檢察官的指揮監督。 2.根據該條第二項,當檢察事務官受到檢察官的指揮執行職務時,應隨時向指揮官提出報告,並聽取指示。對於重要事項,可以以言詞或書面的方式向指揮官報告,並必須聽取指揮官的指示。 3.根據該條第三項,檢察官有權命令檢察事務官報告受指示處理事務的經過或調閱卷宗;而檢察事務官則不得拒絕。 總結來說,根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33-2條的規定,檢察事務官在執行職務時必須遵從檢察官的指揮監督,並向指揮官報告重要事項並聽取指示。同時,檢察官有權命令檢察事務官報告處理事務的經過或調閱卷宗,而檢察事務官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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