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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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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察事務官執行職務,應受檢察官之指揮監督。
  2. 2.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指揮執行職務時,應就重要事項隨時以言詞或書面向指揮之檢察官提出報告,並聽取指示。
  3. 3.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報告受指示處理事務之經過或調閱卷宗,檢察事務官不得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33-2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根據該條第一項,檢察事務官在執行職務時,必須受到檢察官的指揮監督。 2.根據該條第二項,當檢察事務官受到檢察官的指揮執行職務時,應隨時向指揮官提出報告,並聽取指示。對於重要事項,可以以言詞或書面的方式向指揮官報告,並必須聽取指揮官的指示。 3.根據該條第三項,檢察官有權命令檢察事務官報告受指示處理事務的經過或調閱卷宗;而檢察事務官則不得拒絕。 總結來說,根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33-2條的規定,檢察事務官在執行職務時必須遵從檢察官的指揮監督,並向指揮官報告重要事項並聽取指示。同時,檢察官有權命令檢察事務官報告處理事務的經過或調閱卷宗,而檢察事務官不得拒絕。

  • 檢察事務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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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33-2 條規定:「檢察事務官執行職務,應受檢察官之指揮監督。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指揮執行職務時,應就重要事項隨時以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3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