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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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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察署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舉行年終會議,檢討業務得失,並擬定次一年度之下列事項,經檢察長核定行之: 一、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事務分配。 二、檢察官分案符號。 三、檢察官代理次序。 四、各組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之配置。
  2. 2.年終會議後,遇有人員變動或其他事由時,前項各款事項,由檢察長決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3條的規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舉行年終會議,會議的目的是檢討業務得失並擬定下一年度的相關事項,包括檢察官、檢察事務官的事務分配、檢察官的分案符號、檢察官的代理次序以及各組檢察官和檢察事務官的配置。這些事項需要經檢察長核定後執行。另外,若在年終會議後有人員變動或其他特殊情況發生時,這些事項的決定權則由檢察長獨立決定。 根據中華民國司法院於2014年5月21日修正的《臺灣臺灣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3條的目的在於確保檢察官及檢察事務官的工作分配合理,以及維護行政的效率和品質。該條規定了年度會議的時間和事項,以確保組織內每個檢察官的任務和責任都能得到合理的分配。 例如,根據2018年高雄檢察署公告的內,該機構在進行年終會議時,針對前一年度的檢察官和檢察事務官的業務完成情況進行了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重新調整了各檢察官的事務分配、分案符號、代理次序以及配置等事項,並由檢察長核定後執行。這樣的調整旨在提高檢察官的工作效率,並確保每位檢察官的職務都能得到適當的安排。

  • 核定名詞
  • 檢察事務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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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3 條規定:「檢察署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舉行年終會議,檢討業務得失,並擬定次一年度之下列事項,經檢察長核定行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