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印信之典守。 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及繕校。 三、關於行政文稿之撰擬。 四、關於各項報告之彙編。 五、關於各項會議之籌劃及記錄。 六、關於規劃法律常識之推廣宣導事項。 七、其他有關文書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40 條規定了文書科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 管理和保管印信。 2. 處理文件的收發、分發和編輯。 3. 撰寫行政文件。 4. 編輯各種報告。 5. 計劃和記錄各種會議。 6. 規劃法律常識的推廣和宣導事項。 7. 處理其他與文件相關的事務或長官交辦的事項。 根據檢察機關組織條例,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是檢察機關的內部規章,用於管理和指導檢察機關各項工作。該規程的第 40 條明確列出了文書科的職掌範圍,包括管理印信、處理文件收發、撰寫行政文件等。其中最後一項提到了其他相關事務或由長官交辦的事項,這部分的具體內容需要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和長官指示而定。 參考資料: - 檢察機關組織條例 -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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