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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文書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印信之典守。 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及繕校。 三、關於行政文稿之撰擬。 四、關於各項報告之彙編。 五、關於各項會議之籌劃及記錄。 六、關於規劃法律常識之推廣宣導事項。 七、其他有關文書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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