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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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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印信之典守。 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及繕校。 三、關於行政文稿之撰擬。 四、關於各項報告之彙編。 五、關於各項會議之籌劃及記錄。 六、關於規劃法律常識之推廣宣導事項。 七、其他有關文書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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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40 條規定了文書科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 管理和保管印信。 2. 處理文件的收發、分發和編輯。 3. 撰寫行政文件。 4. 編輯各種報告。 5. 計劃和記錄各種會議。 6. 規劃法律常識的推廣和宣導事項。 7. 處理其他與文件相關的事務或長官交辦的事項。 根據檢察機關組織條例,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是檢察機關的內部規章,用於管理和指導檢察機關各項工作。該規程的第 40 條明確列出了文書科的職掌範圍,包括管理印信、處理文件收發、撰寫行政文件等。其中最後一項提到了其他相關事務或由長官交辦的事項,這部分的具體內容需要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和長官指示而定。 參考資料: - 檢察機關組織條例 -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 記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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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40 條規定:「文書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印信之典守。 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及繕校。 三、關於行政文稿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