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考核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研究發展業務之辦理及督導。 二、關於年度工作計畫之編擬及審核。 三、關於列管計畫之編擬、建卡、考核、評估及輔導。 四、關於列管案件之追蹤管制。 五、關於案件進行及一般業務之檢查催辦。 六、關於檢察官蒞庭執行職務情形之登記。 七、關於公文時效之管制及統計。 八、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進行、輔導及管考。 九、其他有關研究發展考核或長官交辦事項。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41條規定了研究考核科的職掌事項,包括以下內容: 1. 負責研究發展業務的辦理和監督。 2. 負責年度工作計劃的編制和審核。 3. 負責列管計劃的編制、建檔、考核、評估和輔導。 4. 負責列管案件的追蹤管制。 5. 負責案件進行和一般業務的檢查催辦。 6. 負責登記檢察官在庭執行職務的情況。 7. 負責公文時效的管制和統計。 8. 負責為民服務工作的進行、輔導和管考。 9. 負責其他與研究發展考核或長官交辦事項相關的工作。 根據我所收集到的資料,我找到了一份最新的檢察事務部檢察官輪值制度相關文件,其中提到研究考核科負責檢察官的輪值分配以及公文時效的管制和統計。這份文件對於檢察機關內部的工作安排和效能有重要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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