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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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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譯辦理語言之傳譯及檢察長指定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部長之指示,台灣法院組織法第111條第1款規定法務部部長負責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包括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這表示法務部部長有權指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理語言之傳譯事宜,以及其他檢察長指定之事項。根據台灣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法律對於語言的使用有明確的要求,其中包括法庭傳譯的要求。檢察官在進行訊問、傳譯或憑證作成時,必須提供足夠的翻譯服務,以確保被告及其他被告人的權益得到保障。因此,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在處理各種案件時需遵守相關語言和傳譯規定,以確保正確和公正的審訊程序。 參考資料: 1. 法務部部長命令如何適用於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官方網站,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24085&CtNode=15968&mp=2 2. 司法院刑事訴訟法,官方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law/cp-71-415-1-2.html

  • 通譯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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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53 條規定:「通譯辦理語言之傳譯及檢察長指定之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