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52

快速跳轉

訴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檢察官以上人員簽章。行政卷宗之調取,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52條,訴訟卷宗的調取需經檢察官以上的人員簽章,而行政卷宗的調取則需經單位主管以上的人員簽章。 根據《檢察官法》第95條的規定,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有調查人員的權限,可以調取相關證據材料。此外,《檢察官法》第100條也規定了檢察官對於相關卷宗文件的查閱權。因此,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52條中的簽章要求,是為了確保調取卷宗和文件的合法性和正確性。 例如,當檢察官需要調取一個涉及刑事案件的訴訟卷宗時,他必須在卷宗上簽署才能進行調取。同樣地,當檢察官需要調取一個涉及行政事務的行政卷宗時,必須得到相應單位主管的簽署後才能進行調取。這樣的簽章要求可以確保卷宗的調取是在合法程序下進行的,並且只有經過相應授權的人員才能進行調取。 有關資料: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修正日期及生效日期為109年4月30日,可以在高等檢察署官方網站上找到該法規的最新版本。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52 條規定:「訴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檢察官以上人員簽章。行政卷宗之調取,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