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檢察官以上人員簽章。行政卷宗之調取,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
根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52條,訴訟卷宗的調取需經檢察官以上的人員簽章,而行政卷宗的調取則需經單位主管以上的人員簽章。 根據《檢察官法》第95條的規定,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有調查人員的權限,可以調取相關證據材料。此外,《檢察官法》第100條也規定了檢察官對於相關卷宗文件的查閱權。因此,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52條中的簽章要求,是為了確保調取卷宗和文件的合法性和正確性。 例如,當檢察官需要調取一個涉及刑事案件的訴訟卷宗時,他必須在卷宗上簽署才能進行調取。同樣地,當檢察官需要調取一個涉及行政事務的行政卷宗時,必須得到相應單位主管的簽署後才能進行調取。這樣的簽章要求可以確保卷宗的調取是在合法程序下進行的,並且只有經過相應授權的人員才能進行調取。 有關資料: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修正日期及生效日期為109年4月30日,可以在高等檢察署官方網站上找到該法規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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