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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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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卷宗應分別保存,並載明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51條規定,所有類型的卷宗都應分別保存,並在卷宗上載明歸檔編號和保存期限。這表示根據檢察機關的規定,他們將不同類型的卷宗進行區分保存,並在卷宗上標明歸檔編號和該卷宗的保存期限。儲存期限可能因文件的種類而有所不同,但檢察機關將會根據相關的規定來確定每個卷宗的保存時間。例如,根據檢察機關的內部規程,某些文件可能需要保存10年,而其他文件可能只需要保存3年。請注意,具體的保存期限可能因檢察機關或特定案件而有所不同,因此,具體的保存期限需參照相關法規和規程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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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51 條規定:「各類卷宗應分別保存,並載明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