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卷宗應分別保存,並載明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
根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51條規定,所有類型的卷宗都應分別保存,並在卷宗上載明歸檔編號和保存期限。這表示根據檢察機關的規定,他們將不同類型的卷宗進行區分保存,並在卷宗上標明歸檔編號和該卷宗的保存期限。儲存期限可能因文件的種類而有所不同,但檢察機關將會根據相關的規定來確定每個卷宗的保存時間。例如,根據檢察機關的內部規程,某些文件可能需要保存10年,而其他文件可能只需要保存3年。請注意,具體的保存期限可能因檢察機關或特定案件而有所不同,因此,具體的保存期限需參照相關法規和規程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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