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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訴訟輔導科接受詢問事項或為其他之服務,應立即洽辦、答覆或為妥適之處理,並應設簿登記。
  2. 前項簿冊應於月終送請書記官長轉陳檢察長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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