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考核科應按月將研究發展考核辦理情形及結果,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陳檢察長核閱,並依其權責作適當之處理。
依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49 條,研究考核科負責每個月檢視研究發展的考核情形和結果,並將列表提交書記官長轉交檢察長審閱,根據檢察長的權責進行適當處理。這表示研究考核科有責任定期報告研究發展的考核結果,以供檢察長審閱並做出相應的處理措施。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研究部門的工作進行得順利並符合相應的標準。參考資料: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