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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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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辦理紀錄及執行之書記官應備置羈押被告登記簿、辦案進行簿,隨時將人犯羈押登記、案件進行與終結情形,翔實記載。
  2. 2.前項簿冊,應於月終送請檢察官、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長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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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48 條共有兩項規定: 1. 辦理紀錄及執行之書記官應備置羈押被告登記簿、辦案進行簿,隨時將人犯羈押登記、案件進行與終結情形,翔實記載。 根據這一規定,書記官在辦理紀錄和執行業務時,應留有羈押被告登記簿和案件進行簿,並即時記錄被羈押的犯人和案件的進展和結束情況。 2. 前項簿冊,應於月終送請檢察官、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長核閱。 根據這一項的規定,羈押被告登記簿和案件進行簿應在每個月結束時提交給檢察官和主任檢察官,再由他們轉交給檢察長進行審核。 參考資料: - 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48 條

  • 書記官名詞
  • 羈押名詞
  • 被告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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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48 條規定:「辦理紀錄及執行之書記官應備置羈押被告登記簿、辦案進行簿,隨時將人犯羈押登記、案件進行與終結情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