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書記官承辦文件,除依法令屬於其職權者外,應送請各該單位主管轉檢察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之者,得依其性質,由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書記官或各該單位主管核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