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承辦文件,除依法令屬於其職權者外,應送請各該單位主管核轉檢察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之者,得依其性質,由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書記官或各該單位主管核定之。
根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47條,書記官承辦文件需要送請各該單位主管核轉檢察長核定,除非這些文件依法屬於書記官的職權範圍。然而,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之文件,可以根據其性質由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書記官或各該單位主管進行核定。 參考資料: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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