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承辦文件,除依法令屬於其職權者外,應送請各該單位主管核轉檢察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之者,得依其性質,由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書記官或各該單位主管核定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