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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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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於配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記有關簿冊,其應由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處理者,應即分別送請閱。其應由書記官自行處理或應簽請檢察長處理者,應即分別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46條,書記官於配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記相關簿冊,並且必須將需要由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處理的事項,即時分別送請核閱。而對於書記官自行處理或需要簽請檢察長處理的事項,也應當依法即時分別處理。 範例:一位書記官在接收到一份案卷時,應當立即登記該案卷的相關資訊,並且將需要由檢察官處理的重要事項送請核閱。另外,如果有一些較為緊急或需要高級檢察官處理的事項,書記官也必須馬上分別處理,或者請檢察長處理。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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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46 條規定:「書記官於配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記有關簿冊,其應由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處理者,應即分別送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