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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書記官於配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記有關簿冊,其應由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處理者,應即分別送請閱。其應由書記官自行處理或應簽請檢察長處理者,應即分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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