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於配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記有關簿冊,其應由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處理者,應即分別送請核閱。其應由書記官自行處理或應簽請檢察長處理者,應即分別處理。
依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46條,書記官於配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記相關簿冊,並且必須將需要由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處理的事項,即時分別送請核閱。而對於書記官自行處理或需要簽請檢察長處理的事項,也應當依法即時分別處理。 範例:一位書記官在接收到一份案卷時,應當立即登記該案卷的相關資訊,並且將需要由檢察官處理的重要事項送請核閱。另外,如果有一些較為緊急或需要高級檢察官處理的事項,書記官也必須馬上分別處理,或者請檢察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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