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所務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戒護、給養、衛生及醫療之研擬與視察。 二、關於看守所作業輔導及分類調查之考查。 三、關於少年觀護所教導及鑑別之考查。 四、關於刑事被告及收容少年、入所、出所及脫逃追捕、暴行制止、自殺處理之督導。 五、關於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建築、修繕之研擬。 六、關於更生保護業務之促進事項。 七、其他有關看守所、少年觀護所之監督或長官交辦事項。
所務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戒護、給養、衛生及醫療之研擬與視察。 二、關於看守所作業輔導及分類調查之考查。 三、關於少年觀護所教導及鑑別之考查。 四、關於刑事被告及收容少年、入所、出所及脫逃追捕、暴行制止、自殺處理之督導。 五、關於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建築、修繕之研擬。 六、關於更生保護業務之促進事項。 七、其他有關看守所、少年觀護所之監督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