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輔導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年度重點項目之研議。 二、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策劃執行。 三、關於服務台(處)工作之研擬及執行。 四、關於輔導訴訟當事人聲請事項。 五、協助推廣平民法律扶助事項。 六、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協調事項。 七、其他有關訴訟輔導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
根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44 條的規定,訴訟輔導科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一、研議關於為民服務工作的年度重點項目。這包括研究並制定相應的計劃,以確保為民服務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策劃和執行為民服務工作。這涉及制定具體的措施和執行細節,以確保為民服務工作能夠有效開展。 三、研擬和執行服務台(處)工作。這包括設計和完善服務台的工作流程和服務方法,以提供更好的服務品質。 四、處理輔導訴訟當事人的聲請事項。這包括回應當事人的法律諮詢、協助填寫表格、解釋訴訟程序等,以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五、協助推廣平民法律扶助事項。這涉及宣傳和推廣平民法律扶助的政策、法規和服務內容,並提供相關的輔導和支援。 六、協調為民服務工作中的相關事項。這包括協調不同部門和機構之間的合作,提高為民服務工作的整體效能。 七、處理其他與訴訟輔導相關的事項或根據長官的交辦事項。 根據這些規定,訴訟輔導科的主要職責是協助和提供服務給民眾,以確保他們在訴訟過程中得到必要的幫助和指導。這項工作涉及多方面的事務,包括計劃、執行、協調和解答當事人的法律問題,以確保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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