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圖書、報刊之徵集、閱覽及管理。 二、關於法令規章、解釋、判例、法律問題研討紀錄及其他法規資料之徵集、分析、分送及管理。 三、關於檢察書類及相關資料之蒐集及編輯印行。 四、卷宗之編號、建檔及保管運用。 五、刑事案件資料彙集、處理、查核與辦案書類之縮影管理及查詢。 六、其他有關資料之處理或長官交辦事項。
根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43條,資料科的掌理事項包括: 一、關於圖書、報刊的徵集、閱覽和管理。這意味著資料科負責收集圖書、報刊資料並管理相關事務。 二、關於法令規章、解釋、判例、法律問題研討紀錄以及其他法規資料的徵集、分析、分送和管理。這表示資料科負責收集法律相關的法令、解釋、判例、法律問題研討記錄和其他法規資料,進行分析並進行分發和管理。 三、關於檢察書類和相關資料的蒐集和編輯印行。這意味著資料科負責收集檢察書類和相關資料,並進行整理、編輯和印刷。 四、卷宗的編號、建檔和保管運用。資料科負責編制卷宗編號,進行案卷的建檔和保管,並負責案卷的利用。 五、刑事案件資料的彙集、處理、查核和辦案書類的縮影管理及查詢。這表示資料科負責將刑事案件相關資料進行彙集、處理、查核,並管理案件書類的縮影和查詢工作。 六、其他有關資料的處理或長官交辦事項。資料科負責處理其他相關資料的工作,並負責處理長官交辦的相關事項。 根據以上資料科務規程的描述,資料科是負責檢察機關中各種資料的收集、管理和運用工作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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