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承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命,辦理有關相驗、解剖、檢驗、鑑定等事項。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56 條規定,法醫師應承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命,辦理有關相驗、解剖、檢驗、鑑定等事項。這意味著法醫師在執行職務時需要服從上級檢察官的指示,負責處理相關的相驗、解剖、檢驗、鑑定等工作。該條款沒有顯示出具體的案例,因此難以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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