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員承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及法醫師之命,辦理有關相驗、檢驗、鑑定等事項,並協助辦理解剖事務。
根據我所了解的資料,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57條規定,檢驗員可以承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和法醫師的命令,處理相驗、檢驗、鑑定等相關事項,同時也協助處理解剖事務。 參考資料: - 法務部,高等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https://www.moj.gov.tw/law/FLAWDAT0201.aspx?FSCode=D019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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