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檢驗員執行職務所製作之報告或其他文書,應送請承辦檢察官核閱。
根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58 條」的規定,法醫師和檢驗員在執行職務時所製作的報告或其他文件,應該送交給承辦的檢察官進行核閱。具體依據這項規定,我無法提供更多的資料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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