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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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獎章除由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主動頒給外,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之請頒,應由其服務機關或單位主管長官推薦;非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或外國人者,應由其與請獎事實性質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單位向本部推薦;請頒專業獎章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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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4條的規定,對於本部和所屬機關的人員,如果他們希望獲得該獎項,可以由他們所在的機關或單位的主管長官推薦。而對於非本部和所屬機關的人員,包括外國人,如果他們希望獲得該獎項,則需要由與他們所屬機關或單位有關的主管機關或單位向法務部推薦。請頒專業獎章的相關事實紀錄表格可以參考附表一。 (參考資料暫缺)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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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