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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6.03.20

法務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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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務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法務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策劃或提供法務工作重大興革方案,經採納實施,確具成效,並有具體事蹟。 二、在惡劣環境下,冒險從公,克盡職責,對於維護國家或社會利益,具有重大貢獻。 三、察舉不法,使國家避免重大損失,貢獻卓著。 四、辦理重大案件,有傑出表現,對於國家或社會有特殊貢獻。 五、對法務工作有關之研究或著作,經審查認定,確有重大價值或成效。 六、其他對法務工作,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足資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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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獎章除由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主動頒給外,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之請頒,應由其服務機關或單位主管長官推薦;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或外國人者,應由其與請獎事實性質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單位向本部推薦;請頒專業獎章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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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於接受推薦機關推薦後,應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並報請部長核定後,於公開儀式頒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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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以上獎章。
  2.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專業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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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但頒給外國人者,得視實際需要另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96.03.2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