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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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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執行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九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第1條的規定,該辦法的目的是為了執行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九條和第十二條的相關事宜。具體規定和程序請參閱法務部相關的遴選辦法和指南。

  •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法規
  • 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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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第 1 條規定:「為執行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九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事宜,特訂定本辦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