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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第四款充任檢察官者,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二十八條規定參加當期司法官訓練成績及格,再派充候補檢察官,其候補之期間、俸給、服務成績之考查、配受案件之限制,適用本條例第十條第四項所定之候補規則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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