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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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第四款充任檢察官者,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二十八條規定參加當期司法官訓練成績及格,再派充候補檢察官,其候補之期間、俸給、服務成績之考查、配受案件之限制,適用本條例第十條第四項所定之候補規則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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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第9條的規定,符合該條第三款和第四款的人,必須按照該辦法第十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參加當期司法官訓練及格,然後被派為候補檢察官。這些候補檢察官的期限、薪酬、服務成績評估和案件分配限制,適用於該辦法第十條第四項所規定的候補規則和服務成績評估辦法。 相關範例: 根據《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17輯之裁判內容》第十條之規定,候補規則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這將確保候補檢察官在執行任務和評價服務成績時,能夠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合理的評估。
- 第九條第三款、第四款條文
- 第十條、第二十八條條文
- 第十條第四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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