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書狀及辦案擬稿或著作之審查,以平均滿七十分為及格;及格者另擇期通知參加面試。 前項面試由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指派其中委員五人行之,採個別面試方式,就下列項目評分: 一、儀態 (包括禮貌、態度、舉止) ,配分十分。 二、言辭 (包括聲調、語言表達能力) ,配分二十分。 三、才識 (包括志趣、領導、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 ,配分五十分。 四、綜合考評 (整體考量其適任性) ,配分二十分。 完成面試評分後,再將申請人之資格條件、品德調查結果、書狀或辦案擬稿或著作審查成績及面試成績等有關資料,送請審查委員會審議。其中書狀、辦案擬稿及著作之審查成績與面試成績各占百分之五十,但面試成績不滿六十分者不予錄取。審議結果視業務需要擇優提出錄取人選建議名單,由部長核定錄取後通知申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第8條,對書狀及辦案擬稿或著作進行審查的評分標準如下: 一、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等,配分十分。 二、言辭:包括聲調、語言表達能力等,配分二十分。 三、才識:包括志趣、領導、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等,配分五十分。 四、綜合考評:整體考量其適任性,配分二十分。 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會指派其中委員五人進行個別面試,評分完畢後再將申請人的資格條件、品德調查結果、書狀或辦案擬稿或著作審查成績及面試成績等資料送交審查委員會審議。其中,書狀、辦案擬稿及著作的審查成績與面試成績各佔百分之五十,但面試成績不滿六十分者不予錄取。最終,審議結果視業務需要進行選優並提出錄取人選建議名單,經法務部部長核定後通知申請人。 資料來源: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 (最近修訂日期為 2016 年 9 月 30 日)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