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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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設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政務次長兼任;委員十人,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常務次長 (二人) 、主任秘書、法律事務司司長、檢察司司長、本部司法官訓練所所長、人事處處長、中央政府所在地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及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兼任。 審查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資格條件之審查。 二、申請人品德調查結果之審查。 三、律師之辦案書狀、法官助理或檢察事務官之辦案擬稿及教授、副教授、講師之專門著作,均由主任秘書、法律事務司司長、檢察司司長、本部司法官訓練所所長審查。其申請充任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並送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審查,必要時得聘請法律學者三人審查之。四、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成績及其他有關事項之審查或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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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審查委員會的職掌,該委員會負責審查申請人的資格條件、品德調查結果以及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的辦案書狀、法官助理或檢察事務官之辦案擬稿以及專門著作。具體而言,其中申請充任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的案件,需由主任秘書、法律事務司司長、檢察司司長、本部司法官訓練所所長審查,並在必要時聘請法律學者進行審查。此外,審查委員會還負責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的成績及其他相關事項的審查或研議。 参考资料: -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第 7 條
- 檢察事務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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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