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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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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接受申請後,應先為品德調查,並得函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申請人曾登錄地區之律師公會或曾任職機關 (學校) 表示意見或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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