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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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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接受申請後,應先為品德調查,並得函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申請人曾登錄地區之律師公會或曾任職機關 (學校) 表示意見或提供相關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第6條的規定,當法務部接受申請後,必須先進行品德調查。此外,法務部還有權函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及申請人所在的律師公會或曾任職的機關(學校)提出意見或提供相關資料。 參考資料: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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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第 6 條規定:「法務部接受申請後,應先為品德調查,並得函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申請人曾登錄地區之律師公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