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申請遴任者,應向法務部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其格式如附件一) 。 二、簡歷表 (其格式如附件二) 。 三、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 (符合司法官特考之體格標準) 之體檢表。 四、獨立學院以上畢業證書。 五、第二條第四項之證明文件。 六、取得薦任實授司法官資格之證明文件、任主要法律科目之專任教授證明文件 (證明文件比照第四條第六款辦理) 。 七、任教主要法律科目之中華民國法律編著有系統之著作一種,並以獨立完成及最近五年出版者為限,字數須在十萬以上,並於每篇詳註參考書目之章節或頁次,期刊之卷期別及頁次,共十四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