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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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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申請遴任者,應向法務部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其格式如附件一) 。 二、簡歷表 (其格式如附件二) 。 三、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 (符合司法官特考之體格標準) 之體檢表。 四、獨立學院以上畢業證書。 五、第二條第四項之證明文件。 六、取得薦任實授司法官資格之證明文件、任主要法律科目之專任教授證明文件 (證明文件比照第四條第六款辦理) 。 七、任教主要法律科目之中華民國法律編著有系統之著作一種,並以獨立完成及最近五年出版者為限,字數須在十萬以上,並於每篇詳註參考書目之章節或頁次,期刊之卷期別及頁次,共十四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第5條,申請遴任者需要向法務部提出以下文件: 1. 申請書,格式見附件一。 2. 簡歷表,格式見附件二。 3. 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的體檢表,符合司法官特考體格標準。 4. 獨立學院以上的畢業證書。 5. 第二條第四項的證明文件。 6. 取得薦任實授司法官資格的證明文件,以及任教主要法律科目的專任教授證明文件。 7. 任教主要法律科目的著作,需符合中華民國法律編著有系統的要求,由申請人獨立完成並在最近五年內出版,字數須在十萬以上,並詳細註明參考書目的章節或頁次,期刊的卷期別及頁次,共計需要提供十四冊。 參考資料:法務部《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第5條

  • 第十二條第三款條文
  • 第二條第四項條文
  • 第四條第六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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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第 5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申請遴任者,應向法務部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其格式如附件一) 。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