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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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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九條第四款申請遴任者,應向法務部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其格式如附件一) 。 二、簡歷表 (其格式如附件二) 。 三、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 (符合司法官特考之體格標準) 之體檢表。 四、獨立學院以上畢業證書。 五、薦任職以上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經銓敘合格之證明書。 六、任教授、副教授三年或講師五年,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證明文件 (含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合格證書及任教學校實出具之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之證明文件) 。 七、任教主要法律科目之中華民國法律編著有系統之著作一種,並以獨立完成及最近五年出版者為限,字數須在五萬以上,並於每篇詳註參考書目之章節或頁次,期刊之卷期別及頁次,共十四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提供的資料,本問題涉及到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第 4 條。該條例要求申請遴任者向法務部提出以下文件:申請書、簡歷表、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之體檢表、獨立學院以上畢業證書、薦任職以上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經銓敘合格之證明書、任教授、副教授三年或講師五年,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證明文件、任教主要法律科目之中華民國法律編著有系統之著作一種。 參考資料提供了對於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第 4 條的解釋。根據該解釋,申請遴任者需要提交相關文件,包括申請書、簡歷表、體檢表、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或經銓敘合格之證明書、教學證明文件、以及法律編著著作一種。 我們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因為上述資料並未提供具體的案例或範例。

  • 第九條第四款條文
  • 銓敘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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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第 4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九條第四款申請遴任者,應向法務部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其格式如附件一) 。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