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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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申請遴任者,應向法務部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其格式如附件一) 。 二、簡歷表 (其格式如附件二) 。 三、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 (符合司法官特考之體格標準) 之體檢表。 四、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 五、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之登錄證件及執業期間承辦刑事訴訟案件所擬書狀二十件 (正本或繕本) ,每一案號為一件,編列頁碼裝訂成冊,共十二冊,所送每一件書狀均需附委任狀影本或足以證明其曾受委任之處分書、起訴書或裁判書影本;或取得律師執業資格後,曾任法官助理或檢察事務官三年以上者,服務期間依法院組織法或行政法院組織法規定所承辦事務經法官、檢察官或直屬長官簽證之擬稿二十件,每一案號為一件,編列頁碼裝訂成冊,共十二冊。併計以上二種年資者,由申請人選擇提出刑事辦案書狀或辦案擬稿,或按二種年資之比例提出,以供審查。 六、每年承辦案件之件數,並註明案號,案由表十二份 (其格式如附件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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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的程序如下: 1. 申請者應向法務部提交以下文件: - 申請書 - 簡歷表 - 公立醫院體檢表(需符合司法官特考之體格標準) - 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 - 律師執業期間承辦刑事訴訟案件所擬書狀二十件(每一件需附上委任狀、起訴書或裁判書影本) - 或者,如果曾任法官助理或檢察事務官三年以上,則需提交三年期間內承辦事務所擬稿二十件(每一件需經法官、檢察官或直屬長官簽證) 2. 提交的書狀或擬稿需編列頁碼裝訂成冊,共十二冊。 3. 如果申請者符合律師執業資格和曾任法官助理或檢察事務官的條件,則可以自選承辦刑事訴訟案件的書狀或辦案擬稿,或按照兩種年資的比例提供。 4. 還需提交每年承辦案件的件數和案由表十二份。 這些文件將被用於審查申請人的資格和經歷,以決定他們是否適合擔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的職位。參考資料包括法務部相關條例,如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和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等。例如,依照五十九年間適用之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沒有在法定期限內進行考成送審的,將從送審之日起計算考成年資。 參考資料: -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第 3 條 -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 第九條第三款條文
- 委任狀名詞
- 起訴書名詞
- 裁判名詞
- 檢察事務官名詞
- 法院組織法法規
- 行政法院組織法法規
- 案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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