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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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政執行官之任用,除具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資格者,得逕予任用外,其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應依本辦法甄審、訓練合格: 一、現任或曾任律師,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 二、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而現任或曾任司法行政人員、法院及檢察署辦理紀錄、執行之書記官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 三、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而現任或曾任稅務或關務行政工作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 四、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而現任或曾任各級行政機關法制工作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
- 2.前項各款所稱成績優良,第一款指應由法務部出具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第二款至第四款指於最近六年考績四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者,並經其服務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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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執行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3條,行政執行官的任用資格分為不同款項。依照這些款項,甄審小組應對應考生的條件進行審核,評估他們是否適合擔任行政執行官職務。以下是對每個款項的釋義: 第一款:現任或曾任律師 此款規定要求考生為現任或曾任律師,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此外,該考生的成績也應該是優良的,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範例:王律師在過去的五年中一直擔任律師職位,並在這段期間內有出色的表現。他現在希望成為一名行政執行官,並通過了相關的甄審程序。 第二款:曾在大學或研究院畢業並担任司法行政人員或法院、檢察署職務 此款規定要求考生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並擁有六年以上的司法行政人員、法院及檢察署辦理紀錄、執行之書記官經驗。同樣地,這些考生的成績也應該是優良的,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範例:張先生在大學法律系畢業後進入司法行政職場,擁有超過十年的司法行政經驗。他希望進一步晉升成為行政執行官,因此申請參加相關的甄審程序。 第三款:曾在大學或研究院畢業並擔任稅務或關務行政工作 按照此款規定,考生需要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此外,他們還需要有六年以上的稅務或關務行政工作經驗。同樣地,這些考生的成績也應該是優良的,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範例:李女士在大學畢業後進入稅務部門,已有多年從事關於稅務行政工作的經驗。她現在考慮轉行,希望通過行政執行官的甄審程序實現這一目標。 第四款:曾在大學或研究院畢業並擔任各級行政機關法制工作 根據此款規定,考生需要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此外,他們還需要有六年以上在各級行政機關從事法制工作的經驗。同樣地,這些考生的成績也應該是優良的,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範例:劉先生在大學法律系畢業後進入了地方政府工作,他負責處理行政法制事務已有多年的經驗。他正在考慮申請成為行政執行官,希望通過相應的甄審程序來實現這一目標。 參考資料: - 行政執行官甄審及訓練辦法(行政院公報,2021年最新修訂) - 行政執行官甄審及訓練辦法常見問答(法務部司法行政專區,2021年)
- 行政執行名詞
-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條文
- 司法行政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懲戒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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