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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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規定之甄審,委託考選部辦理。
- 2.前項甄審,以筆試及口試方式為之。筆試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不得參加口試。筆試科目如下: 一、行政法。 二、行政執行法。 三、強制執行法。
- 3.第二項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七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三十,合併計算為甄審總成績後,擇優錄取。但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不予錄取。
- 4.甄審成績之計算,參照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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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執行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4條,該條規定了行政執行官甄審的方式和成績計算方法。以下是對每個項目的釋義: 1. 前條規定之甄審,委託考選部辦理。 根據此項規定,行政執行官的甄審工作由考選部負責辦理。 2. 前項甄審,以筆試及口試方式為之。筆試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不得參加口試。筆試科目如下: 一、行政法。 二、行政執行法。 三、強制執行法。 根據此項規定,行政執行官甄審以筆試和口試方式進行。筆試科目包括行政法、行政執行法和強制執行法。若筆試成績未達到錄取標準,則不得進行口試。 3. 第二項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七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三十,合併計算為甄審總成績後,擇優錄取。但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不予錄取。 根據此項規定,筆試成績佔總成績的70%,口試成績佔總成績的30%。這兩項成績合併計算後,根據總成績擇優錄取。然而,若口試成績未達到60分,則不予錄取。 4. 甄審成績之計算,參照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根據此項規定,行政執行官甄審成績的計算按照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的規定進行。這意味著甄審的成績計算方法類似於公務人員考試的計算方法。 此外,依據最新資料,《行政執行官甄審及訓練辦法》於2009年3月4日經由法務部制定並公告。以上所提及的釋義和參考資料均可參考該法規。
- 行政法名詞
- 行政執行法法規
- 強制執行法法規
- 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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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