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關於訓練期間、課程等相關事項,由法務部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執行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5條,訓練期間、課程等相關事項是由法務部訂定。根據這條法條,法務部有權制定行政執行官訓練的期間、課程等內容。這意味著法務部可以根據自身的需求和要求,來決定行政執行官的訓練計劃和安排。具體的訓練期間和課程細節可以在法務部的相關文件中找到。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執行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