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律師訓練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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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考試及格人員,得依律師職前訓練辦法申請參加本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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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律師訓練規則第2條,律師考試及格人員可以根據律師職前訓練辦法的規定,申請參加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的訓練。這意味著律師考試及格人員可以透過參加訓練來增進其專業知識和技能。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目前沒有具體的範例與這條法條有直接相關的資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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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