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律師訓練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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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職前訓練之目標,在充實學習律師之專業知識,培養律師倫理觀念,增進實務經驗,使其具備完成律師使命之基本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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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律師訓練規則第 3 條,律師職前訓練的目標主要包括三方面:充實學習律師的專業知識、培養律師的倫理觀念,以及增進實務經驗,從而使律師具備完成律師使命的基本能力。 根據最新的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律師訓練規則,律師職前訓練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法律專業知識的學習,例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法律倫理的培養,例如擁有法律倫理意識、遵從職業道德規範等;實務技能的培養,例如律師的辯論技巧、調解技巧、訴訟程序等等。律師職前訓練通過專業課程、實習等方式進行,以提高律師的專業素養和實際操作能力。 例如,根據律師法第 7 條,律師職前訓練的具體內容、時長等要求由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制定。律師法第 7 條的修正係基於律師在執行職務時應具備的專業知識和能力,規定律師得在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及其上級機關等機構執行職務,但律師必須親自執行律師職務,並不得委託非律師代為執行。 以上是根據現行法規對律師職前訓練的要求進行的釋義和範例解析。然而,需注意的是,具體的律師職前訓練內容和要求可能隨著法律的修訂而有所調整,建議持續關注最新的法律法規,以確保對律師職前訓練有準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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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