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律師訓練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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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應遵守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之規定,專心研修,不得有妨礙學習之就學、兼業或不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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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律師訓練規則第4條,律師在訓練期間應遵守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的規定,專心研修,不得有任何妨礙學習的行為。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律師在訓練期間能夠全身心地投入學習,以獲得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例如,當一位律師在訓練期間兼職或從事其他不當行為,可能會分散他們的注意力,影響他們的學習效果。因此,根據這項規定,律師應專注於訓練,避免任何可能干擾學習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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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