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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律師訓練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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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第二項各款之評定及第七條之退訓,應經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召開考評會審議。 前項考評會,由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邀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參加,並通知學習律師代表列席陳述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律師訓練規則第9條,評定各項款及退訓事項應由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召開考評會進行審議。此考評會應邀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參加,並通知學習律師代表列席陳述意見。 根據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律師訓練規則第9條的規定,評定與退訓事項的審議由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召集考評會負責。此考評會應邀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參加,並通知學習律師代表列席陳述意見。 針對第9條的評定和退訓程序,應該由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召開考評會議來審議。考評會議邀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參與,並通知學習律師代表出席並提出意見。 According to Article 9 of the Lawyer Training Rules of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Judicial Training Institute, the assessment of each item and the termination of training should be reviewed by the evaluation committee convened by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Judicial Training Institute. This evaluation committee should invite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National Bar Associ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notify representatives of practicing lawyers to attend and present their opinions.

  • 第六條第二項條文
  • 第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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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律師訓練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律師訓練規則第 9 條規定:「第六條第二項各款之評定及第七條之退訓,應經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召開考評會審議。 前項考評會,由法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律師訓練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