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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律師訓練規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得申請離訓。 基礎訓練之成績經評定為合格者,得申請保留。但應於評定合格之日起三年內申請參加實務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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