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律師訓練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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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得申請離訓。 基礎訓練之成績經評定為合格者,得申請保留。但應於評定合格之日起三年內申請參加實務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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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律師訓練規則第8條,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如果其基礎訓練成績被評定為合格,則可以申請保留。然而,這項申請必須在評定合格的日子起計的三年內提出,才有資格參加實務訓練。 這個規定表示,在律師訓練過程中,學習律師只有在基礎訓練成績合格的情況下才能申請保留訓練資格。此外,學習律師必須在三年內提出申請,否則就不能參加實際的律師訓練。 參考資料: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律師訓練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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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