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律師訓練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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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 一、受禁治產之宣告者。 二、患精神病或其他重大疾病,不宜參加訓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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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律師訓練規則第7條,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應予退訓: 一、受禁治產之宣告者。 參考資料:《民法》第1119條規定,當一個人的精神缺陷或其他原因導致他們無法管理或保護自己的財產時,他們可以被法院宣告為受禁治產。如果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受到這樣的宣告,根據訓練規則第7條,他們應該退訓。 二、患精神病或其他重大疾病,不宜參加訓練者。 參考資料: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8條,如果被告人在審判期間被宣告患有精神病或其他重大疾病,法院可以暫停審判程序。如果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患有這樣的疾病,根據訓練規則第7條,他們應該退訓。
- 宣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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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