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律師訓練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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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律師訓練成績不合格者,不得結業。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評定為不合格: 一、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者。 二、基礎訓練或實務訓練期間,請假及曠課合計時數逾各該期間五分之一者。 三、有第四條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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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律師訓練規則》第6條,學習律師訓練成績不合格的人,不得結業。而按照該條第一項的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評定為不合格: 1. 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且情節重大的案例。 2. 在基礎訓練或實務訓練期間,請假及曠課合計時數超過各該期間五分之一。 3. 存在第四條所列情形。 一個相關的案例可以是,如果一位律師候選人在訓練過程中多次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例如丟失客戶文件或進行不當的行為,並且這些違反很嚴重,這位候選人可能會被評定為不合格並被禁止結業。
- 第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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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