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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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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採尿人員應全程監控尿液採驗過程,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尿液檢體應分別裝入二瓶尿液容器,每瓶尿液量須達三十毫升,並由受採驗人捺左大拇指指紋封緘。 二、每一尿液檢體應製作檢體監管紀錄表,記載自採集至運送檢驗機關(構)所經過之各項作處理程序、時間、人員、目的及尿液檢體之資訊、重要特殊跡象等,連同尿液檢體(含可疑攙假之尿液檢體),一併送驗。 三、尿液檢體送驗前應置於攝氏六度以下之冷藏櫃加鎖保管,並隨時檢視之。
  2. 2.受採驗人左大拇指無法按捺指紋時,應依右手大拇指、左食指、左中指、左環指、左小指、右食指、右中指、右環指、右小指之順序捺印指紋,並由採尿人員附註該指名稱。但依其情形不合按捺指紋,且經採尿人員註明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 10 條】的規定,採尿人員在進行尿液採驗過程中必須全程監控,並需注意以下事項: 1.尿液檢體應分別裝入兩瓶尿液容器,每瓶的尿液量應達到三十毫升,並由受採驗人按壓左手大拇指指紋封緘。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尿液採集的完整性和同一性。 2.每一個尿液檢體都應該製作檢體監管紀錄表,該表格應詳細記錄從採集尿液到運送檢驗機構之間的各項作業、處理程序、時間、人員、目的以及尿液檢體本身的資訊和重要特殊跡象。而且,該表格還應一併送驗。 3.在尿液檢體送驗之前,應將其置於攝氏六度以下的冷藏櫃中加以鎖住保管,並且需要隨時進行檢視。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尿液檢體的保存狀態和完整性。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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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 10 條規定:「採尿人員應全程監控尿液採驗過程,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尿液檢體應分別裝入二瓶尿液容器,每瓶尿液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