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問題中所提到的「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9條,該條款列出了採驗尿液時受採驗人應該遵守的事項。根據該條款,受採驗人應該在報到時接受採尿人員的身分查驗,並在採尿人員發給的檢體監管紀錄表等相關表格資料上簽名。此外,在採尿時,受採驗人不得攜入個人物品,並且應該先洗手、烘乾。尿液檢體的數量應該達到60毫升,如果沒有足夠的尿液供應採驗或尿液量不足,則受採驗人應該接受採尿人員每30分鐘提供約 250 毫升的飲用水以促進排尿,但採尿人員所提供的總水量不應超過750毫升。如果尿液檢體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應重新進行採尿:(一)尿液檢體溫度未達攝氏32度或超過攝氏38度,或內有浮懸物存在或顏色顯有異常;(二)其他由採尿人員認為有必要且經觀護人許可的情況。以上是根據上述法規進行的逐條釋義,參考資料為「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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