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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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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採驗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報到時,應接受採尿人員查驗身分。 二、於採尿人員發給之檢體監管紀錄表等相關表格資料之正確欄位簽名。 三、採尿時,不得攜入個人物品。 四、採尿前,應先洗手、烘乾。 五、尿液檢體須達六十毫升。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重新採尿: (一)尿液檢體溫度未達攝氏三十二度或超過攝氏三十八度或內有浮懸物存在或顏色顯有異常者。 (二)其他於採尿人員認有必要,且經觀護人許可者。
  2. 2.受採驗人所採尿液未達前項第五款之量時,採尿人員應提供充足飲用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問題中所提到的「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9條,該條款列出了採驗尿液時受採驗人應該遵守的事項。根據該條款,受採驗人應該在報到時接受採尿人員的身分查驗,並在採尿人員發給的檢體監管紀錄表等相關表格資料上簽名。此外,在採尿時,受採驗人不得攜入個人物品,並且應該先洗手、烘乾。尿液檢體的數量應該達到60毫升,如果沒有足夠的尿液供應採驗或尿液量不足,則受採驗人應該接受採尿人員每30分鐘提供約 250 毫升的飲用水以促進排尿,但採尿人員所提供的總水量不應超過750毫升。如果尿液檢體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應重新進行採尿:(一)尿液檢體溫度未達攝氏32度或超過攝氏38度,或內有浮懸物存在或顏色顯有異常;(二)其他由採尿人員認為有必要且經觀護人許可的情況。以上是根據上述法規進行的逐條釋義,參考資料為「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 顯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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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 9 條規定:「受採驗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報到時,應接受採尿人員查驗身分。 二、於採尿人員發給之檢體監管紀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