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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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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液檢體之檢驗項目為鴉片代謝物(嗎啡、可待因)及安他命類藥物(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必要時,得斟酌受採驗人之具體情狀,調整或增加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律文件,「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了尿液檢驗的項目。根據該條規定,尿液檢體的檢驗項目包括鴉片代謝物(嗎啡、可待因)和安非他命類藥物(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根據具體情況的需要,也可以調整或增加檢驗項目。 參考資料: 行政院法務部,《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2022年最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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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尿液檢體之檢驗項目為鴉片代謝物(嗎啡、可待因)及安非他命類藥物(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必要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