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第6條的規定,觀護人在綜合考慮了犯罪加害人的前科紀錄、保護管束的執行情形、警察機關的查訪意見、矯正機關的意見、防治中心的鑑定、評估和治療等相關資料後,認為施以科技設備監控是必要的,可以向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申請許可實施監控措施。監控的期間從檢察官許可的日期開始計算,直到受監控人保護管束期滿。然而,每三個月需要進行評估,如果符合該辦法第14條第1項的規定,可以向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申請停止執行監控措施。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 -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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