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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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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執行科技設備監控,應注意受監控人之名譽及身體安全,並不得必要之程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您提供的資訊,我無法找到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的第7條內容,因此無法進一步釋義或提供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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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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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地方檢察署執行科技設備監控,應注意受監控人之名譽及身體安全,並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